生活中,有一些不得以伪造病例的行为。伪造病历属于违法行为,涉及伪造病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以及严重的刑事责任。那么伪造病历法院咋审?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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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病历法院咋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最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的规定。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决定是否鉴定。
3、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4、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鉴定的要求。
5、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报告)。
6、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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