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在治疗的过程中,对伤员造成一定的损害的情况,是可以进行起诉的,一般先进行调解,那么,医疗不伤害原则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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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不伤害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般地说,凡是医疗上必需的符合适应证的诊治手段都是不违背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治手段对病人是无益的、不必要的甚至是禁忌的,有意或无意地强迫实施,使病人受到伤害,就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不是绝对的。因为很多检查和治疗,即使符合适应证,是必须实施的,也会给病人带来生理上或心理上不可避免的伤害。不伤害原则要求对不可避免的伤害一定要控制在最低程度之内,而不可放任。
1。不伤害原则与有利原则的冲突
此时需要两善相权取其大,两恶相权取其小。例如,一足部有严重溃疡的糖尿病病人,经治疗病情未减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有发生败血症的危险,此时为保住病人的生命而需要对病人截肢。
2。不伤害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
在稀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与享有问题上常常出现此类情况。例如,某医院有l0个肾衰病人同时急需肾移植,但供体肾只有一只,此时不可能使l0个人的需求都得到满足,只能按公正原则筛选出一位最合适的病人,而未得到供体肾的其他病人就会在客观上受到伤害。
3。不伤害原则与尊重原则的冲突
这多表现在:医务人员为尊重病人的自主性而无法选择使病人不受到任何伤害的医疗措施,或者相反,即为了使病人真正不受到伤害,就要纠正病人片面的绝对理想化的自主性;有时也表现为医务人员如果一味遵从病人及其家属的错误决定,就会使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相反,即为了使病人不受伤害,就要否定病人及其家属的错误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三)诉讼:经过上述手段依然不能解决的,收集好相关证据,写好起诉状,一并提交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情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以人身损害的其他各种案由立案。这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