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冲突使医院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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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鉴10弊看医院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为何还须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已经被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按照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又根据司法实践中“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判定当事医院还是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矛盾使得当事医院在“赔”还是“不赔”两者之间无所适从:赔,心里感到委屈;不赔,似乎又说不过去。
为此,农工民主党广东省委员会拟在即将召开的广东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就此问题提交一份提案,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并解决这一问题。
据了解,《条例》颁布实施至2003年10月,广东省21个地级市中已有18个地级市成立了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对保证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医鉴现存的10大“弊病”
尽管如此,但农工民主党广东省委员会通过调研后发现,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着10个方面的问题,甚至影响到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
一: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出现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
二:目前大部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经费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借人员开展工作,这必将会对医疗事故鉴定带来影响。
三:有些鉴定的实际支出已经超过收取的鉴定费,可是还要按鉴定费10%~20%比例上缴财政,这对鉴定质量有不利影响。
四:按规定有的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但实际难以执行。
五: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往往不能如期举行和作出鉴定结论。
六:《条例》明确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却没有规定应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七:《条例》要求对有关的医疗物品进行封存及送检,但没有明确如何查封。
八:《条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而又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案应如何认定其责任和处理没有作指引。
九: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它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可能遇到举证难的问题。
十:司法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与《条例》的规定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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