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有病就医是现代人们普遍形成的良好习惯。大家都知道病例是伤残鉴定、工伤鉴定、寻医问诊等最重要依据之一。那么医生伪造病历由谁调查?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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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伪造病历由谁调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
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二)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三)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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