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法律大国,对于宪法,民法,还是其他法律,我们都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不断的改变以及更新法律,在我国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它的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是对不同案件的法律解释,那么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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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经三次修正,具体历程如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同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并公布,这就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该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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