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建设工程都是承包给施工单位来做的,承包方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对发包人负责,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项目建设,并保障项目的质量,在项目竣工之后,发包人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之后,要依法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那么发包人法律定义是怎样的?树图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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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法律定义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2)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3)设计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超过一半时,支付该阶段全部设计费。
转承包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时,其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一旦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等情形时,即有可能无法追回工程款。
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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