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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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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诚实信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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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容提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道德原则的法律化。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的实施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保障,而以理论和现实依据来看,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可行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我国民法学界,诚实信用原则已有“帝王条款”之美誉,并且已经成为我国民法中的最高原则。 [1]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提出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中,并建立一些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各方诉讼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全面、有效控制的目的。 [2]但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尚未完成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过渡之前,不宜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做过多限制。 [3]这一争论实质上是围绕是否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展开。笔者认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这一原则,本文力图对此予以法理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一) 诚实信用原则是国外民事诉讼法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意大利著名的罗马法学家朱塞佩·格罗索 [4]在他的《罗马法史》一书中论述罗马的民事诉讼法时说:“可信任性和信义主宰着各不同城邦市民之间关系的整个发展过程,这一事实以及诚信标准的产生方式告诉我们为什么诚信被直接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要素加以看待,为什么罗马执法官认为它具有这样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行为,承认因‘诚信’要素而产生的法律效力。”罗马法规定的诉讼中的真实义务即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十分明晰、完整,但涉及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奠定了诚信原则的基础,这在人类法制史上还是第一次。

从古代到近代,西欧各国在民事诉讼中普遍实行宣誓制度,通过宣誓使法律程序上的供述能够真实,对于不真实的、虚假的陈述,予以严厉的制裁。 [5]在英美法系国家,虽未直接在诉讼立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诉讼规则和相关判例中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理念和精神。如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 章第1 条第1 项的基本目标中规定“, 本规则为新程序法则,基本目标是确保法院公正审理案件”。这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追求和体现的基本目标。尽管在学说上人们存在各种争议,但很多国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在法律中对此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中的体现

早在西周时,奴隶制的法律就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要诚实守信,其突出表现是当事人的盟誓制度,这几乎和罗马时代的宣誓制度如出一辙,其神明裁判、宗教迷信的色彩相当浓厚。 [6]在我国封建时代,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思想着重个人的道德修养,要求做人要诚实守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地方政权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制定过一些法律、法规、条例,在有关诉讼的内容中,常可见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若干条文也包含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和精神。如对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准则要求,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要求,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当事人应负担不当行为所发生的费用,海事诉讼中禁止当事人对其陈述反悔,等等。 [7]

在民事诉讼法发展过程中,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民事审判权是以当事人的诉讼为中心设置和运行的,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然而,诉讼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受到法律规制的限制以保障其他诉讼主体的权利。由于权利本位之位移——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立法者不得不制定一些弹性大适应性强的原则条款,使法官在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审判行为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这样,既使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自治权,又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发挥了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又达到约束其滥用审判权的效果,使得诚信原则作为衡量各主体的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成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总之,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渊源来看,尽管古今中外各国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否明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做法不一,但援引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的精神来规制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却是殊途同归。

二、民事诉讼法的实施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保障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表现形式归纳为四种:禁反言、诉讼状态的不当形成、诉讼上的权能丧失、诉讼上的权能滥用。 [8]为了保证民事诉讼在主体的协助下顺利公正的进行,有必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准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调整着经济关系,也推动着人类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它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适用的对象非常广泛。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制约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受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

在民事诉讼立法中最初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是“真实义务”的规定,而真实义务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所以,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表现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约。 [9]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 禁止以不正当方法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制造出能够适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或者能够回避适用不利于自己的法规的情形,那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否定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是为该诉讼状态未发生。相反,如果对方当事人利用其故意促使的诉讼状态,则不得提出反对意见。司法实践中以不正当的方法骗取审判管辖,以不正当理由获得财产保全等等事例俯拾皆是。对当事人的这些不正当手段不加制约显然违背诉讼的目的及公正、效率、效益的价值追求。因此,当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

2.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或获得确定判决。滥用诉讼上的权利是指违背权利设置的目的,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 [10]从比较法上分析来看,一国的法律制度不能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解决采取回避态度,但又很难对各种滥用诉讼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制。通常,各国是采用不确定规范和确定规范相结合的方式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一般是将不确定规范作为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至于滥用诉讼权利的基本规制原则的设定,大陆法系主要采取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则主要采取宪法保障的正当程序条款。

虽然法院可驳回当事人滥用诉权,或者不当行为当事人将承担相应费用,但因为我国的立法规定总体上较为粗略,这就要求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某种程度上细化为可操作之具体规则。

3. 禁止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对于虚假陈述产生的法律后果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我国立法没有对虚假陈述之法律效果做出规定,在取得证据和法庭调查认定证据方面都未做强制性的规定,这样达不到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鉴于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中,借鉴国外对虚伪陈述、伪证等不诚实信用行为科以罚款,承担延滞至诉讼费用及损害赔偿责任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等做法,因此应该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设置“真实义务”,据此制约。

4. 禁反言,防止滥用诉讼权。禁反言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予以禁止。不管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还是从保证开庭审理的整体性角度,违反禁反言的行为均应被禁止。 [11]由上可见,禁反言法理也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防止滥用诉讼权利,最终保障诉讼公正。

(二) 法院法官应当受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在审判活动特别是审查判断时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对此进行的相关的制约,它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中同样应该诚实、善意。 [12]

1.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是正义、公正、合理和正确的。其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权力,包含了一定的“自由”内容,但是这种自由不是任意的自由,更不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它是法庭在司法过程中正当权利的使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其一,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这是自由裁量的基础。其二,必须依法进行。其三,自由裁量权乃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事物行使衡平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以诚实善意的心态依据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2. 禁止实施突袭性裁判,从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处分权原则,但其内容和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概念大相径庭,这种民事诉讼体制存在着结构性缺陷。这种诉讼体制下的民事审判当事人不仅易受到对方的突袭,更易受到来自法院裁判的突袭。突袭频繁之裁判,不仅程序的独立价值被否定,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也必然受到侵损。所以,诚信原则要求法官一定要公平、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其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之机会,不得突袭审判。

(三) 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受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我国法律对这些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的要求已有一些规定,但是我国关于证人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相当不完善的。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当采用西方国家的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对其进行心理影响,强化其真实陈述、鉴定的内心意志,诱发其良心道德。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对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阻却诉讼程序的行为苛以责任,并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上表明,在制约其他诉讼参加人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的实施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作保障,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则不利于约束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不利于诉讼顺利公正的进行。

三、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行性分析

(一) 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依据

1. 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来看,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具有相同的精神。 [13]马克思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的生命表现。” [14]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二者都是当事人在追求、获得民事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准则,因此,在民事实体法中广泛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这样二者才能紧密地结合起来,诉讼法才能更好地确认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 从法的领域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公法领域。在当代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务中,不管在公法还是私法领域,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早已构成诸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在今天,将审判权的运用及审判结果视为一种服务和服务产品,而寻求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视为司法服务的消费者的观念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因此从人民法院乃为社会与个人提供公共司法服务之主体这一视觉来考察,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实则是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显然服务者(人民法院) 须以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服务,消费者(当事人) 亦须以诚实信用之态度来接受服务。

3.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和体系来分析应当接纳诚实信用原则。

(1) 内在价值分析。民事诉讼法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内在价值, 包括程序公正和效益价值。 [15]程序公正的前提是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与对法官权威的承认。这就要求在诉讼程序中,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实现,体现其主体地位,即“程序主体性原则”;另一方面,要承认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持其权威地位。把诉讼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反映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就集中体现诉讼公正的这种基本要求。 [16] 因此,诚信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实现的要求。

(2) 体系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如果出现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程序问题时法院可以该原则实行实体裁量权,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对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问题,各国学者一般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补充作用。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公正的基本价值要求,但这些原则都侧重一个方面,要想做到真正的司法公正,只能由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使民法基本原则构成完整、协调和整合的体系。

(二) 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实依据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事诉讼是实体法与诉讼法共同作用的领域,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也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性权利。出于对私益的无限追求,很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恶意回避法律或滥用诉讼权利以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利益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情况。 [17]因此,有必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阻止当事人的权利滥用,以保障宪法理念的实现。此为其一。

其二,符合市场经济解决纠纷的需要。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也是道德经济。在这个大背景下解决民事经济冲突,不仅要遵循程序法的规范,而且还要体现善良、诚实的诉讼意思内容。民事诉讼中的科学性、效益性、公平合理性,就蕴含独特的道德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纳入到民事诉讼活动的范畴,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解决纠纷,发现真相,这符合市场经济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

其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前面的分析,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制约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利的滥用来保障诉讼公正高效的进行,以便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诉讼资源,从而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越来越注意调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朝良性方向发展,这些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生长开拓了空间。

其四,弥补民诉法漏洞,完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的需要。 [18]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很多原则,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功能是其他原则无法涵盖的,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必要补充,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作为民事诉讼中缓和过渡对抗的良方等等很多方面,都表现了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其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已经成为诸法的一般法律原理,从其本身的法律价值而言,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价值要求,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可以从道德上弥补法律的不足,扩大法律的作用和范围,提法律的功能,以维护和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具有深厚道德内涵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与国际司法接轨的必然选择,而且对我国诉讼制度的构建也是十分有利的。

鉴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诉讼法基本指导原则规定在诉讼法中,或将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具体化、条文化,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某种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合法的具体标准,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赋予诚实信用原则支配整个诉讼领域的指导性原则的地位,使其成为解决所有违反诉讼理念的行为的负载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这一标志民事诉讼深度和广度的原则。

注释:

[1]曾宪义.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课程(下册)[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0

[2]刘荣军.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 ]法学研究,1998 , (4) :125-132.

[3]聂明根.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A ] . 陈光中,江伟. 诉讼法论丛(第4 卷) [ C]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25

[4]朱塞佩•格罗素. 罗马法史[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李建伟. 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与实践[J ] . 中国律师,2002 , (1) :76-77.

[6]李建伟. 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与实践[J ] . 中国律师,2002 , (1) :76-77.

[7]欧超荣,叶知年.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权利滥用之制衡[J ] .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 , (4) :64-67.

[8]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 . 王亚新,刘荣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45 - 146

[9]汪玉涛,张莉. 论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J ] . 新疆社科论坛,2005 , (1) :39-41.

[10]刘荣军. 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07-216.

[11]刘荣军. 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07-216.

[12]汪玉涛,张莉. 论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J ] . 新疆社科论坛,2005 , (1) :39-41.

[13]孙远辉,李进平. 对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 J ] . 黑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 (3) :94-96.

[14]让•文森,塞尔日. 金沙尔. 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 [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7-18.

[15]顾培东. 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 .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61

[16]章武生. 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6 - 70

[17]王继福. 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确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J ] . 燕山大学学报,2003 , (4) :55-58.

[18]孙远辉,李进平. 对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 J ] . 黑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 (3) :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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