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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实体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有一个事情需要请教:因感情不合,年初我与丈夫离婚,我们现在的住房归我,女儿亦由我进行抚养,但在法庭上,丈夫突然拿出近20万元的欠条,提出是共同债务,要求两人分担,一审判决书判定我负担其中的92000元,这其中的9万元算是我占有住房的债务。据我辩认,在3年前购买我们这套价值28万元的住房时,我丈夫是向公婆借过18万元,公婆对我很好,几年来也从未提起过还钱的事,目前,这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我又没有能力偿还。请问我能以时效为由拒还这笔钱吗?
读者:柳虹
柳虹读者,你们夫妻三年前购房时,由你丈夫向其父母借款18万元,你知道这个事情,并且已经住进了新房,这笔借款是由你丈夫经手借入,又有借条证明,足见其不属于赠与性质。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03日颁布)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其起算时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始”,就你说的情况而言,必须是你的丈夫明确向他的父母表示不再归还18万元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你的丈夫并没有这种表示,所以,这笔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判决你负担这笔共同债务的一半是有道理的,你不能以时效为由拒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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