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0年4月15日,重庆浮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图关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自1997年7月至11月与之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尚欠的借款本息,其分别是:1997年7月签订的编号为97-593、97-594,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7月2日至1998年1月10日,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的2份惜款合同;1997年10月签订的编号为97-1035、97-1036、97-1039,借款期限分别为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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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浮图关公司在明知应清偿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让给搏智公司,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境地,对清偿到期债务发生困难,从而危及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博智公司与浮图关公司在发生该转让行为时,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因此搏智公司受益时亦知道浮图关公司的该转让行为将有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帆所以搏智公司接受浮图关公司财产的行为,具有恶意,资产管理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资产管理公司请求撤销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之间关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西南技术商城裙楼第5层5168.82平方米的房屋买卖行为并由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30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以下判决:一、撤销浮图关公司与博智公司之间关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西南技术商城裙楼第5层5166.82平方米的房屋买卖行为。二、驳回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10元由浮图关公司负担12005元,由博智公司负担12005元。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