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夫妻一方擅自转卖了共有房产,另一方起诉法院要求撤消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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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法律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李某与余某2000年8月结婚,2004年8月以余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5月余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马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于马某,并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8年3月赵李某与余某离婚,方知房屋被擅自转卖。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如李某与余某未有其他约定,则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余某在没有获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其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如马某是善意的并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且已经变更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马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李某只能向余某请求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婚后购买的房产,房产证最好写上夫妻双方名字,以便预防擅自买卖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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