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两级法院判决迥异 浙江又一例离婚案财产分割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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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的王丽萍来说,今年春节称得上是其人生中最为悲伤的时期,她不仅失去了婚姻,而且在离婚案的二审判决中败诉:在这起后来引起广泛争议的案件中,王小姐与其丈夫要争论的是一处价值高达千万元的房产。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这处在婚后所购置的房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王小姐做梦也不曾想到,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却认定该房产为王小姐丈夫李某的个人财产。
相恋四年结婚,家庭财产高达千万
今年29岁的王丽萍原先在一所中学工作,长得十分文静。六年前,王小姐开始了她的恋爱经历,对方是她的高中同学李某(化名)。
从那年年底开始,两个人在王小姐的父母家里开始同居。
此后,在朋友的帮助下,李某做起了摩托车销售,慢慢地,他的生意越做越大,从开始时与他人合资开办摩托车销售公司,到后来自己投资办厂开公司。2000年底,他甚至动员王小姐辞去了在学校的工作,帮助他一起打理生意。
以436万元价格在杭州拍得的商业用房,两年后升值为千万元,并成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
仅仅过了一年,这四间街面屋的市场价格便快速升至近千万元。王小姐事后后悔的是,"这处房产的产权证上只写了李某一个人的名字,而不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这使得他有机可趁。"
王小姐感觉到自己的婚姻出了问题是在2002年的三四月间:"他对我的态度发生了变化,经常夜不归家"。
四月底,李某忽然向王小姐提出了分居的要求。五月一日晚上,他在一处娱乐场所遭人殴打,此时,一心想挽回婚姻的王小姐立即到医院想照顾他,但却被拒绝。
此时,王小姐感觉到两人的婚姻关系已走到了尽头,2002年7月8日,王小姐正式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王小姐后来表示,之所以主动提出离婚,是因为发现李某已开始在为离婚作准备。
王小姐原先准备在诉讼中解决所有的家庭财产问题,当时,她除了提出要求对杭州的那处市场价值已达千万元的房产进行分割之外,还准备提出对包括在各地的投资和在银行的存款共512万余元财产进行分割的要求,但当她和律师商量起诉请求时,却发现自己直接面临着两个一时间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她无法说出在李某名下的投资究竟有多少,其次,她拿不出一笔数额巨大的诉讼费用。12345
王小姐最后决定,先解决杭州那处商业用房的分割要求,因为在她看来,这处房产的性质非常明确,没有什么争议的。
一审法院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以原先的买入价进行分割
李某在一审庭审时称:那处房产是他个人的投资行为,400多万元的购房款中有370万元是其向他人借贷来的,其中向刘某和金某各借款120万元,向其兄弟借款130万元,其余部分则是其婚前的资金,因此,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与王小姐没有任何关系,应归其一人所有,请求法院驳回王小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请。
李某当时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证据,其中有银行的进出账单以及借条等。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提出的这些证据,虽然"能证明该房系婚后以被告李某的名义所购,但不能证明购房款项就是李某个人出资",法院同时认为,"购买房产的资金是否向他人所借及借款是否存在,并不能改变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这一性质,只是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存在及应否共同承担的问题。"从房产购买的时间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看,法院认定这处房产毫无疑问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然将这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房产的价值还是按照原先的436万元进行了认定,并判决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所有,由其支付给原告王小姐一半购房款即218万元。理由是:由于原告对房产价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故其价值应以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二审判决出现惊人改变:房产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对一审法院的这个判决,作为原告的王小姐并不满意,她认为:"这处房产现在已经大大升值,市场价格已高达近千万元,法院却以原先的买入价进行分割,这明显有利于被告。尽管如此,手头拮据的王小姐还是准备接受这一判决结果,因为她实在拿不出钱来上诉。然而,让她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在被告提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4日对此案的终审判决竟然否定了这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将其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为何认为这处房产是李某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呢?浙江省高院二审的判决书作了如下分析:"35号房屋用途属非住宅,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购房人以巨额资金购置的目的不是用于居住,而是属于一种投资行为。该房屋系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三个月内,以李某名义出资400余万元竞拍所得,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共同拥有该400余万财产或婚后三个月内取得400余万元收入的证据"。
"综合全案审查分析双方婚后的财产收入情况及相关证据,李某提出的购房款中的66万余元系其婚前财产,其余部分系其向他人所借,该主张较为合乎情理12345
"被上诉人虽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在李某完成了购房款来源的举证责任后,一审原告王丽萍应承担讼争房屋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举证责任,现其未能就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省高院最后认为:这处房屋虽在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但现无证据证明该房屋以双方婚后所得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事实,依法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精神,此购房行为宜认定为李某个人的投资行为,有关投资所得利益或所负债务及风险等,均应由投资人李某自行承担,与王丽萍无涉。
申诉引出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王丽萍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千万元财产,法院一纸判决就将它们全部给了男方。"
王小姐的申诉也引出了这起因离婚而引起的分割财产案件的相关争议焦点:
1、二审判决是否符合《婚姻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