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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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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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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律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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