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确定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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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法律实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继承法》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确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者特定法律行为的实施,使得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往往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影响了自然人的继承权。因此,判断自然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应依法确定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相互间的称谓。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人。为此,我国《婚姻法》第24 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权。”确定继承人是否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考虑以下因素:
1、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是确定男女双方之间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办理结婚登记的,才能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的男女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得以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权。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具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等情形的,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配偶的身份主张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
作为继承人的配偶须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未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也为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原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不为配偶。但是,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之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
父母子女之间是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此,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实务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是依据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而产生的。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收养法》中也明确规定,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为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为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被领养或被寄养的子女与领养人或寄养人之间未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不属于领养人或寄养人的养子女,无权继承领养人或寄养人的遗产。
(2)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则以养子女或养父母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如果原来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但于继承开始时,收养关系已解除的,相互间无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得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被收养人为成年人并独立生活的,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须双方取得一致的书面同意才能恢复。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但并非因收养形成的,而是因其父或母的再婚而形成的,所以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解除,继子女与养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地位不同。依《继承法》规定,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是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考虑以下因素:
(1)继子女是否成年。成年的继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毋须继父母监护和抚养,因此,实践中一般不形成扶养关系。
(2)未成年的继子女的生活来源。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承担了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管理责任的,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但是,如果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共同生活,承担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管理责任的,即使未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用,也应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
继子女无论其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均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
二、严格按照继承法确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并非全体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继承顺序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直接规定的,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为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继承顺序,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选择自己的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继承顺序具有排他性,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要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但是应当注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遗嘱人可以遗嘱的方式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任意确定遗嘱继承人。
三、遗产分割法律实务
当同一顺序继承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就存在按照什么标准如何分割遗产问题。分割遗产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地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依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但是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照顾老幼病残的原则,大多数法定继承案件在应继份确定时,都不适用平均分配的规则,而是考虑以下不确定的因素:一是继承人是否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继承人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这是因为继承法在规定对部分继承人给予照顾时,并未具体规定照顾的数额或比例,这其间当然存在着由司法机关依据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确定的问题。当然这种确定并非漫无边际的随意,而是要充分考虑立法目的,要通过不同继承份额的确定,反映出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继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