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延长了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修订之前,那么三年的诉讼时效能否具有溯及力呢?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法总则三年时效溯及力”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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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三年时效溯及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因为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第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二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因为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应该从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即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的(发生在民法总则之后,毋庸置疑,当然就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了,无需讨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结束的,则应按民法通则第139条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持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且中止后诉讼时效的剩余期间不足六个月的,则按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延期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则按原诉讼时效期间(2年)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则按新诉讼时效期间(3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届满两年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虽已届满、但自届满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或者其诉讼时效期间尚有剩余不足一年时间,权利人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民法总则》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5.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民法总则》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小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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