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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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显示,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侵权纠纷等一审案件98万多件;2008年达到103万多件;而2009年,“人肉搜索”、“楼脆脆”、“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权事件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而后者则是典型的患者隐私被泄露事件。
所谓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享有为医方知悉的秘密和隐私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医师、护士及相关人员则有保护患者的隐私不被泄露的保密义务。
无论古今中外,尊重患者的权利一直是传统的医学道德。著名的医学伦理学文献《日内瓦宣言》指出:“我将用我的良心和尊严来行使我的职业。我的病人的健康将是我首先考虑的。我将尊重我的病人所交给我的秘密。”
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也明确:“保护人类受试者的生命、健康、隐私和尊严是从事医学研究的医生的义务。”
据悉,将患者的“隐私”保护上升到国家级法律的层面,在我国这还是第一次;相信随着新法的实施,泄露病人隐私及信息等原来无法可依或法则不明的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医院大屏幕曝光患者隐私
结婚三年一直没有小孩的张先生(化名),当亲朋询问时总是说想享受二人世界。但是,张先生内心的焦急只有他自己知道。一年前,张先生和妻子决定到医院检查一下,看看妻子老怀不上孕,问题出在哪儿?
在张先生夫妻看来,这是极其隐私的事,即便对自己父母也没有说,向单位请假更是找了其他理由。然而令张先生始料不及的是,医院检查竟让他的秘密泄了底。原来,他和妻子到医院挂了不孕不育专家号后,医生开出了检查单,他的其中一项检查就是检测精子质量。
“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等待检测结果时,医院的大屏幕上会把检测者的姓名和检测项目打出来,我又那么巧遇到了熟人。”说起自己的经历,张先生至今还是很气愤。
当时,他在等检测结果时正好遇到了一位熟人,看到张先生,这位熟人很关心地询问他得了什么病,张先生以小毛病为由应付过去了。谁知道,同样是在等检测结果的熟人最后在大屏幕上看到了张先生检测的项目与精子有关;虽然她没有说什么,但是,张先生表示,他能感觉出来熟人看他的眼神发生了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