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人格权,法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害名誉权的处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具体解答侵害名誉权处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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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另外,侵权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仅仅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如双方间在无第三人在场的私人场合相互辱骂,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2、侵权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侵权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此外,鉴于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特殊性,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存在损害后果
名誉权被侵害,将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没有导致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名誉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的产生是源于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例如,公开诽谤某妇女,散布该妇女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妇女精神遭受巨大损害,痛不欲生而自杀自亡。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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