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生活中,有些侮辱诽谤行为可能就会是他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人身伤害和名誉权是怎样?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来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关于侵犯人身方面的权利的知识,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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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和名誉权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身损害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概念。如果以结果论,一切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损害或死亡结果的都构成人身损害;如果以责任性质划分,有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如雇佣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人身损害赔偿,建筑物、悬挂物塌落致人人身损害赔偿等等)。除此之外,无因管理同样可能造成人身损害赔偿。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它是公民或法人所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不受他人剥夺。名誉权不得处分,不可转让,也不可以抛弃。名誉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自动享有,而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因此,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排他的权利。
名誉权对民事主体意义重大。良好的声誉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臭名昭著的公民或法人能与他人进行正常的民事交往。对公民来说,名誉本身不是一种财产,也不能直接体现一定的财产利益,但它体现了主体重要的精神利益。也与财产利益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公民的名誉遭受损害,必然给他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受侵害人有权要求以物质补偿为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公民如果从事经济活动,只有具良好的社会评价,他才能取信于他人,才能争取他人的合作与配合,从而创造出社会财富。名誉权间接体现了公民的财产利益,直接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
对于法人来说,良好的声誉对法人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能够为其产品带来销路,为其交易带来伙伴,从而增强其竞争力。而其名誉一旦受损,必然给法人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妨害,导致其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效益下降,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人的商誉本身还是一笔无形资产,如在股票发行中,良好的商誉是股票溢价发行的根据,是对法人盈利能力的认可。因此,名誉权与法人的财产利益直接相关。但法人不存在如公民一般的精神损害。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在实践中,因名誉权纠纷产生的案件众多,而荣誉权的诉讼相当少见,原因就是名誉权具有普遍性,侵权方式具有多样性,而荣誉权具有专属性,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方式只有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这一种。
1、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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