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患病住进医院需要手术治疗,由于该老太对做手术非常恐惧,其家属一再要求医生对病人淡化病情,没想到手术前麻醉师在对该老太进行检查时,说了一些手术的风险,该老太一时惊恐当即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江南时报》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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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知情权孰轻孰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这是近日发生在江苏省人民医院的一起奇特医疗纠纷事件,死者家属称老太太是医生“吓”死的,而医院则表示是病人突发疾病死亡。笔者认为,这起纠纷事件不管如何善后,都应引起人们对于患者知情权这个问题的深入思考。
根据《职业医师法》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也就是说,不论什么情况,医生必须尊重病人,即使考虑到病人的承受能力,可以隐瞒一些病情,但性质不能变,否则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近年来,医院(医生)因隐瞒患者病情而吃官司的事例,也并不少见。
如果死板地套用相关法律规章,医务人员明确告知患者病情及手术风险,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依法办事、照章行医的表现。然而,任何法律规章都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在遵守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对于法律规章中规定得不够明确、执行者可以“自由裁量”的一些问题,应依照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就这起纠纷而言,既然病人家属一再请求医生对病人淡化病情,而且病人家属对于病情已经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那么医务人员便没有必然生搬硬套法律规章的规定,非得让患者本人知晓自己病情的危险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生命的意义高于一切,人的生命权(生存权)高于其它一切权利,当然更高于患者的知情权。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最大天职,维护患者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固然重要,但其重要性远不及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这就要求医院和医生的服务,必须始终将有利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为了维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有时候需要说一些“善意的谎言”来宽慰病人,在患者知情权这个问题上作灵活处理。其实,这也符合相关法规中“医生可以隐瞒一些病情”的规定和精神。
患者的生命与其知情权孰轻孰重?答案是不言而喻的。那位麻醉师如果对这个问题稍加思考和权衡,便不会在老太太面前谈论手术的风险,老太太便不至于被“吓”死。这起纠纷,值得所有医务工作者思考,以便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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