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还是死亡——从法律和人性角度透视“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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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和人性角度透视“安乐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生存还是死亡是哈姆雷特问题;是否允许“安乐死”是中国法律界无法回避的问题。
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等代表在本届人代会上提出,不应拒绝“安乐死”的议案。
虽然王忠诚等代表的提案还没有获得通过,并引起了一些反对。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没有一项改革方案是可以得到所有人的支持,也没有一项提案会很容易得到落实。但我坚信,承认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方式,已经成为荷兰法律。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绝对不会是唯一的一个。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会有更多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中国会是其中一个。
有部分人士片面认为,个人无权利选择死亡。他们认为人是自然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在享受社会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义务和责任,在放弃自己生命的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义务,也放弃了对社会的义务,会对社会价值体系造成影响。因此,个人无权利选择死亡。
虽然人的社会角色千差万别,财产归属权各不相同。但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即使赋予了我们生命的父母亲也不拥有我们的生命权,既然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法律就不能限制人对生命权的处置方式,因此个人是有权利选择死亡的。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认为“安乐死”违反宪法,缺乏法律依据。
生命是宝贵的,对任何人都只有一次。“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权的人,才能正确地把握这种权利。我希望有一天,人们终于有权力把握自己的生死,我更希望,这种选择的权力带给人们的是对生命的真正理解和尊重,而不只是面对死亡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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