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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中的人格权保护探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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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入喉 浏览量:22023-02-22 15: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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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正在成为中国互联网的“新宠”。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从人格权视角探讨“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并提出规制这种行为的重点:确立网站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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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人肉搜索”中的人格权保护探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它不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自动实现,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与google、百度等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的搜索不同,它是由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社会阅历、个人观点来回答问题,广义的“人肉搜索”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信息共享。从被搜索的对象来看,人肉搜索一般可以分为针对某种事件、知识的搜索、针对特定主体信息的搜索及混合型搜索等三大类。对于第二类搜索而言,往往涉及到对被搜索主体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一般来说,在涉及到被搜索对象属于自然人的情况下,势必要涉及到该自然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与人格尊严某一直接关系的一般个人信息,有的甚至还涉及到某些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在“人肉搜索”中搜索人往往擅自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上,由于“人肉搜索”所依赖的网络社区或论坛具有开放性和交互性特征,一旦参与评论者众多,尤其是涉及到对他人的行为评价,涉及到侮辱、诽谤,即易引发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和肖像侵权问题,因此,侵犯人格权是“人肉搜索”所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2 “人肉搜索”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2.1 隐私权保护问题?

2.2 肖像权保护问题?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所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也主要是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中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对于肖像人格权而言,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以侮辱、歪曲、丑化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通常可以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公务使用等情形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即使未经许可,一般也不构成肖像人格侵权。在“人肉搜索”中,只要不是以侮辱、歪曲、丑化等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通常不会构成对肖像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如果信息征集者或信息提供者如果将他人的裸照放在论坛上,就是一种肖像人格侵权行为。?

2.3 名誉权保护问题?

公民或法人有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评价进行维护、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对于“人肉搜索”来说,信息提供者提供有关被搜索者的虚假信息,甚至是捏造事实,从而导致被搜索者的社会评价降低或名誉受损的情况构成对被搜索者名誉权的侵害。名誉侵权更多地发生在网友的议论过程中,在既有的人肉搜索事件中,网友们往往以侮辱、诽谤、披露诸如性生活细节、个人病史等隐私方式来表达自己对被搜索者的激愤之情,这种言语超出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构成了对被搜索者的名誉侵害。

3 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确立网站法律责任?

基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而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正当的;而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性生活信息、裸照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才属于隐私侵权行为。目前“人肉搜索”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行为,因此,针对“人肉搜索”问题,法律应该规制的重点是对个人信息滥用过程中所侵害的权益及其保护。?

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目前来看,一类是提供内容的,如一些新闻网站;一类是提供空间的,如论坛和博客,搜索引擎的信息也因此分为两类。我们需要监管的,一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淫秽信息,另外一类是侵犯人格权的。对于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对于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为。如果网络媒体直接参与了报道、评述,给他人造成损害,可适用新闻法的规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直接参与报道、评述,只提供了一个交流服务平台,则其责任在于善意管理,包括特别提醒众多参与者要善意发布针对他人隐私的陈述、评述,否则将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资格。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除了网络服务商在版权侵权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如人格侵权行为缺乏应有的立法规范。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网友们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行为。但在法治社会里,“人肉搜索”虽然是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却不能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与对某种有争议之言行的道德谴责相比,普通公民人格权的地位显然处于更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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