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青少年叛逆期,离家出走的现在还是很多的。有些孩子意气用事想着逃离父母,结果真的就失踪了。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申请宣告失踪程序一般怎么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有什么区别吗?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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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失踪程序一般怎么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通过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必须有人提出申请,而且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无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公民失踪;提出申请的人与失踪人没有利害关系,其申请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踪。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中,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踪。
二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责任编辑:周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