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听到谁谁失踪了的情形还是很多的。尤其是老人、小孩或者精神有问题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宣告失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宣告死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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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有失踪事实。
(2)该失踪事实持续满2年。
该难点在于确定失踪日期:
(1)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第一天。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8条)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3、154)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以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第20条,23条,154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该注意的是:前面两种情况有4年或2年的时间经过要求,而第三种情况并无任何期间经过的要求,如美国2001年的“9-11”事中,失踪人口即属于第三种情形。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责任编辑:周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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