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在法律解决纠纷的时候是很重要的,有些法律责任就是采用的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过错推定责任情形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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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5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2条)。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五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五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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