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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壶口瀑布》(冬)摄影作品又被侵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法接受原告崔晓红的委托出庭代理诉讼,通过调查和听取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告享有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冬)的著作权。
1989年12月底,原告历尽千辛万苦在黄河壶口拍摄了自己最满意的作品《母亲的风采》,后改名为《黄河壶口瀑布》(冬)。为了拍摄到自己满意的作品,原告先后40余次去壶口,用照像机从不同角度记录下了壶口瀑布的风采,其中,《黄河壶口瀑布》(冬)就是最满意的一幅。依照《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对该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二、原告的该摄影作品已经发表。
1999年8月1日,原告的摄影作品在临汾铁路体育馆展出;2002年3月,原告许可国家邮政局 使用;2002年11月8日,在党的十六大召开之机,国家邮政局将该作品印制成邮票,在临汾市平阳广场举行首发式,该合成邮票上有原总书记江泽民的题词:“与时俱进,一往无前”;2004年该作品在平遥国际摄影节参展。该摄影作品先后在《大众摄影》、《中国集邮报》、《摄影家与邮票》、《文体新闻》、《山西日报》和《临汾日报》等刊物上发表。
三、被告苹果箱上使用的壶口瀑布图案是对原告摄影作品的复制。
通过对苹果箱壶口瀑布图案与原告作品的比对,图案完全一样。壶口瀑布虽然人人可以拍摄,但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位置、不同的人的作品,不会有完全相同的图案,也就是说,摄影作品具有不可重复性,这些特点足以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被告大山公司和被告中垛合作社与被告森淼公司是定作与承揽的承揽合同关系,这从森淼公司的辩解和苹果包装箱上印制的内容能够得到证明。中垛合作社等辩解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意在逃避侵权责任。各被告是共同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2月原告在临汾、在吉县发现了被告大山公司的苹果包装箱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2008年3月,原告在吉县调查取证时,又发现了被告中垛合作社的苹果包装箱图案与被告大山公司的完全一样;在稷山县森淼包装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时,不仅发现了废弃的大山公司的包装箱,而且在其公司电脑储存资料中发现了与大山公司和中垛合作社使用的包装箱图案完全一样的设计小样。原临汾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六、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10万元。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赔偿损失有三种判决依据:一是原告的损失情况,二是被告的获利情况,三是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计算比较困难,尽管被告说只购买、印制了1050个纸箱,但这都 是单方之词,没有相关的证据。原告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关于被告说原告许可临汾市旅游局的使用费为500元,这是事实,但旅游局是许可用于宣传的公益事业,被告是侵权用于商业行为,更何况原告还可许可他人免费使用。
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与本案相同的侵权判决可供参考。
另外,依照高法的司法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维权的损失5210元(含30元的照片制作费)。
综上所述,原告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已经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代理人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海龙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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