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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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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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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发生继承权侵害情形时,真正继承权人所享有的请求侵害人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将自己的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法律特征是:

1.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未受侵害的,则不发生此项权利。关于对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侵害的主要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丧失继承权人或后顺序继承人等,知悉或不知悉自己不是真正继承人,但因故意或过失而占有或管理继承财产;虽为真正继承人,但因其排除其他共同继承人,而占有或管理继承财产;自称为真正继承人,占有全部或一部继承财产;虽不主张自己为继承人,但该人现实地占有或管理遗产;第三人从非真正继承人或不法占有人处受让遗产。

2.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而非诉讼法上的诉权

在发生侵害继承权情形时,继承人可以直接基于自己的权利人地位请求侵害人恢复其权利状态,是一项实体权利。继承人也可以直接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使其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以保护其继承权的请求权。此时是基于继承权恢复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进行的诉讼,继承权人享有胜诉权,而不仅仅是诉讼发生的诉权。这一点同罗马法是不同的。

3.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同其他请求权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对某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在于概括的恢复其权利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使得真正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二)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发展

继承回复请求权滥觞于罗马法上的继承诉,但当时这一法律权利的性质为诉权。依照继承诉,继承人可以申请确认他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也可以要求占有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或者占有遗产中某项特定的财务;还可以请求保全被继承人的债权、他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1]继承诉是一种混合诉,包括对人之诉及对物之诉,被告包括自称为继承人而占有被继承人遗产者、普通占有人、假占有人、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和供役地人等。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其合法继承人的资格及讼争物和权利确为遗产的一部分即可,而且只要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占有的财产都应视为遗产,占有人欲提出抗辩,必须提出优于被继承人的权利而所享有的本权的证据。后世各国继承罗马法的继承诉,形成了现代的继承权恢复请求权。不过,对于继承人的这一权利,在各国法上的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继承恢复请求权;在瑞士民法上称为遗产回复诉权(又称遗产诉权);意大利民法上称为返还遗产请求权;在德国民法上称为遗产请求权。

在各国立法上,继承恢复请求权有以下特点:(1)继承人得向任何根据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继承权而已从遗产中取得财物的人(遗产占有人),请求其返还已取得的财物;(2)行使请求权的继承人以证明其所请求各个之物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之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事实为已足,无须证明被继承人对于其占有之物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3)原告为继承人,被告除了是继承财产的占有人之外,还包括承受遗产的第三人;(4)因对其认识不同而规定的时效不同。 [2]

我国继承法未对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明文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与学界中都予以认可,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对于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界定,有学者认为“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利的权利。” [3]我们认为,继承权恢复请求权不仅仅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进行,而且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向侵害继承权的人提出请求。

(三)继承权恢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1.继承权恢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属性和关系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 [4]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侵权请求权。

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作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其关系是,以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又称原权利)与救济权。“因权利之侵害而生之原状回复请求权及损害填补之请求权谓之为救济权;与救济权相对待之原来之权利则谓之为原权。” [5]“救济权系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故救济权每为原权之变形,且多为请求权焉。” [6]这里所说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就是次生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例如,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我国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身份权属于亲属权,不仅它自己存在请求权,同时也存在保护其权利的原权请求权。 [7]

次生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当民事权利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侵权行为法以赋予受害人侵权请求权的手段,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间发生请求权,使受害人即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请求权,依法行使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可见,现代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是十分完备的,其构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权请求权,二是次生请求权,两个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严密的民事权利保护系统,共同担负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职责。这两个系统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共存,才能够担负起保护民事权利的重任。 [8]

2.继承恢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是对于单个、特定物行使的权利,不能简单地适用于一个权利,而不能对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在内的遗产的情况。而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对整个继承权的请求权,是对整个继承权受到侵害的保护请求权。在继承领域,应分别两种情况加以适用:如果被告对原告的继承权不予争论,而是对遗产中的个别的物予以侵害,应当行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来的物权请求权, [9]恢复对个别遗产的物权。反之,如果对继承人资格有争论,侵害的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则应当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 [10]

(2)消灭时效存在不一致。在德国法,继承恢复请求权(遗产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与一般的请求权消灭时效一致,因此时效届至,继承法上的遗产请求权以及物权请求权都消灭。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瑞士等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一般要短于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且确认之诉无时效限制,而对物请求返还则受时效的限制。如果继承恢复请求权(对财产之诉)因时效而不得主张时,则其不得基于个别所有权行使返还请求权。 [11]故如以继承为理由而请求返还继承财产时,不问该诉讼为包括的请求或为个别的请求,亦不问被告为僭称继承人、不法占有人抑或第三受让人且不问诉之名称如何,均应解释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所以,在同一诉讼标的财产上,绝无另一物权的请求权竞合的存在。 [12]如继承人行使请求权,表现继承人就其占有之继承标的物得主张时效消灭之抗辩。这样,事实上物权请求权与继承恢复请求权仅存在法条竞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法主张继承恢复请求权。当然,此时也就没有物权请求权的长期消灭时效的适用。

(3)自命为继承人而行使遗产上的权利的人,必须在继承开始时即已有此事实存在,才可以称之为继承权被侵害。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时发生这个事实,则其所侵害者为继承人已取得的权利而不是侵害继承权,此时,自然无法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 [13]而只能适用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方式。

2.继承恢复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继承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有不同的主张。肯定说认为,继承权是兼具身份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格,认为继承权的侵害因非继承人的第三人僭称为继承人而发生。 [14]史尚宽认为,德国、瑞士、法国、日本立法或学说上认为得对于非继承人故意或过失占有遗产时,构成侵权行为, [15]侵害继承权不仅要求非继承人之第三人僭称为继承人而发生,须实际行使继承人之权利,达到自己为继承人之状态才行,因此,继承权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 [16]否定说认为,由于侵害继承权总是表现为对遗产的侵害,而对遗产侵害的救济采用的是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结合。这些非为侵权之诉所能包括。因此,继承权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不法行为人所侵害的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17]

我们认为,继承权既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当然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对于侵害继承权而导致的损害进行侵权请求权的救济。但是,继承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法上特有的救济制度,具有侵权请求权所不具备的功能,可以通过概括性的请求恢复至继承开始时的状态,而侵权请求权仅仅可以进行个别性的救济。因此,继承恢复请求权可起到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作用,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却不能代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作用。这正是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中,设置两个请求权体系的意义之所在。

二、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性质,学说不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

(一)继承人地位恢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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