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与侵害人协商要求其停止姓名权的侵害以及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保护姓名权。最常见的侵犯姓名权的方式就是冒用他人姓名。更多关于如何保护姓名权,哪些情况属于侵犯姓名权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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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姓名权,哪些情况属于侵犯姓名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基于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而言,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或者侵权行为特别过分的话,那么所造成的不止是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责任。
在发现他人盗用或者冒用以及被干涉使用自己的姓名权时,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可以对其进行口头以及书面警告,在对方不予理会的情况下,可以诉讼法律救济。
保护姓名权,也必须要保护好我们自己的个人信息,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也会导致姓名权被侵权。
保护姓名权,不仅需要保护我们在户籍处正式登记的姓名,也包括我们的艺名、笔名,取的别号或者字号之类的名称,都是我们特有的姓名,是必须要保护起来的权利。
1、随意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的,就是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因为姓名拥有者可以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改名或者使用自己的姓名,正当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
2、盗用他人姓名为己用亦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姓名权拥有者的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别人的名义实施营利性的活动,或者营利性的语言发布等等。
3、冒用他人姓名也是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冒用是指顶替别人的姓名,这就是真正的冒名顶替,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出现,来进行不应该属于侵权者的行为,来达到最初的目的,这其中所产生的利益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应当全数赔偿给姓名权人或者赔偿姓名权人一定的名誉损害费用。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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