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只是中国有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各个国家都是存在的。美国甚至还有反堕胎法,禁止堕胎。堕胎医生是最令人不齿的事业,但是这也太不人性化了。我想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各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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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认识,各国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学说认为只要胎儿出生后尚生存,胎儿出生前和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观点被称为总括保护主义,也称概括主义;
第二种学说认为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被称为个别保护主义或个别规定主义;
第三种学说则绝对否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被称为绝对主义。我国的《民法通则》采用的是个别保护主义。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就是说,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婴,即享有继承权,能够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如果是死体,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分割。个别保护主义由于没有承认胎儿在作为活体出生后,就其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得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很不充分,我国未来立法应采取总括保护主义,以求周到地保护胎儿的利益。
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领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新规定不但有利于更加合理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相应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以及公证、诉讼等程序法律制度产生深刻影响。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有关胎儿保护的条款,只是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在这一立法规范下,胎儿除可以于出生时存活的情况下依继承人身份分得遗产外,在未出生前不享有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在民法通则时代,我国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虽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实际上承认了胎儿具有继承能力,但这是经不起推敲的。我国过去这种仅在继承法上可以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保护规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旗帜鲜明地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保护力度和范围明显不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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