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和公司两种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公司一旦成立,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不仅财产相互分离,而且人格也彼此独立。为了调整好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这种特殊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条件下,探讨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对于繁荣我国的公司法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理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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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权则专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本文所指的股权仅作为狭义的股权。
(一)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
关于股权的性质,中外法学界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集合体说等五种观点。
1.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所有权。在这种学说看来,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方式。[①]
2.债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之所以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只是为了获取利益分配,特别在西方20世纪以后,股东对公司已完全丧失了左右和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仅是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在这种学说看来,股权本质上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②]
3.社员权说。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ud)于1875年首倡这一学说以来,该学说不仅成了德国、日本的通说,而且我国也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这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并非集合体权利。[③]
4.股东地位说。该学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为基础确认的权利(股东的具体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④]
5.集合体说。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即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⑤]
(二)股权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却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因为它们并没有反映出股权的本质。首先,所有权说存在着严重不足。因为,所有权历来被视为最典型的物权,它除了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完全性、弹性和永久性等特点[⑥]。而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只能通过公司才能得以实现,而股东个人并不能直接支配和处分公司财产,这与所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物权特征截然不同,此足可以动摇和否定股权即为公司所有权的看法。此外,所有权说,要么承认股东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权,要么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没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前者与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相抵触,后者则无法适应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人格独立的实际情况,也难以理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更难以使公司真正成为法人。笔者认为,股权与所有权的混淆很大程度上缘于法人独立财产权制度未得到确立。正如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方尚被视为合伙时,股权只能被认为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共有权。但当法人制度真正被确立以后,在西方国家则很少有人将股权再视作所有权。而我国目前股权观念的混乱也是与法人财产权制度未获得明确有关(对此后文再作详述)。债权说的可取之处在于注意到了股权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却忽视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制约作用,也难以界定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行为的本质特征,同时,依据股权的请求权能认定股东为债权又未免带有片面倾向。因为请求权并非债权所独有的特征,债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基于物权同样可发生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同时请求权也仅为股权的部分内容,股权尚有非请求权性质的其他重要内容如表决权等。社员权说突破了传统以财产权的物权、债权两分法对股权研究的限制,以社员权的概念为股权形成一个新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股权性质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使人得以由社团法人与成员的关系的角度分析和阐释股权,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特征,但是社员权说忽视了股权和社员权形成基础的差异,社员权是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而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形成的,它是与股江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因此,把股权看作是社员权,过分强调了社团的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而且诸如股份转让等财产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涵盖,因此,社员权说的不足已越来越明显。股东地位说与社员权说实无本质区别,只因认为股权中的自益权性质不同无法合成一个整体性权利,故用“股东地位”代替了“社员资格”,其实质内容与社员权说无异。集合体说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抽象为股权,这就混淆了法律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界定,未免过于笼统。
(三)股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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