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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善意相对人 弥补代理制缺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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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地一农机加油站通过当地石油公司业务员李某与石油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关系,油价上涨时,李找到加油站,说若预付款价格可优惠,在此前后,石油公司的油价一直由李口头传达。从1999年11月到2000年2月农机加油站共预付款150万元,先后提油400吨,预付款7份收据中3份没有公章。每次提油由李负责到业务科开票,然后公司开具发票。2000年2月19日,加油站再去提油遭到拒绝,被告知业务员李携款38万元潜逃(其中刚收取农机加油站5万元)。加油站认为李的交易是职务行为,石油公司应退款。石油公司认为李以个人名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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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保护善意相对人 弥补代理制缺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制度始见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后为日本、瑞士、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接受。普通法虽无表见代理的概念,但有与之同一实质的“不容否认代理”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对表见代理制度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也未作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无权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衡平,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中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和类型

表见代理有三种构成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者,不在此限。比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以及把有关证明文书(包括合同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交给行为人,均可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等等。(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即代理权嗣后被限缩,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其未被限缩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其授权,但这种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情形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撤回的场合。代理权终止后,为防止原代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般应当采用与授权相同的方法实施撤权行为,如通知相对人、公告、收回代理证书等,以防止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如因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因其某种行为致使存在足以使人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的假象,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可构成表见代理。

三、审理表见代理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概念,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表见代理作为一般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况或例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区别表见代理与一般无权代理的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一是前者侧重于相对人的利益,后者兼顾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双方的利益;二是成立条件上前者须有使相对人误信有权代理的表见理由,即相对人为充分善意,后者无此理由,至多是不知无权代理的一般善意,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三是体现在法律效力上,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属确定的代理有效。而后者属效力待定,须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否认、相对人的催告与撤销来确定有效或无效。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所以因无权代理行为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下面笔者着重谈谈表见代理的适用: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问题。在表见代理中,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表见代理后果后,如果受损失,可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代理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为违约或侵权责任,如果代理人与本人在表见代理行为前存在委任合同关系,则代理人超载代理权限即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代理人的越权行为亦可构成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责任,此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人可择其一主张赔偿责任;二是单纯的侵权责任,即在本人与代理人事先无委任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只能成立侵权责任。另外,在代理人因表见代理受到利益是可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同时也可成立侵权责任时,可以形成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人可择其一行使。如果表见代理是代理人恶意造成并严重损害本人利益的,则应由代理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本人与代理人的过失大体相等,则双方原则上应平均承担损失。如表见代理是因本人授权不清造成的或本人为限制行为能力,而代理人确实不如,代理人善意为代理行为,仍应由本人承担全部损失。总之,对于本人与代理人分担损失问题应依据公平原则与民法中的混合过错规则合理解决。

4、通过非法或犯罪行为取得代理权凭证的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不应成立表见代理。某些代理人出于各种卑劣的动机,采取伪造、盗用、盗窃或者假冒本人,甚至采用威胁、胁迫或暴力等手段取得代理权凭证而与相对人为民事活动的,即使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亦不成立表见代理,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对其行为负责。因为,行为人取得代理权凭证行为的非法性与民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相违背,与人类社会的公序良俗相矛盾,与人们的伦理道德及公众利益相冲突,因此这种行为是不正义的行为。而且就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与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及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等的价值与利益相比较,显然不具有可比性。所以从公共利益及公共政策上考虑对此种情况下的无权代理行为,应以不成立表见代理为妥。

5、对于代理人的责任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出发应采取选择说。即相对人如放弃表见代理而主张无权代理时,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或赔偿责任,选择何者由相对人决定。这种责任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并且在相对人选择履行责任时,不会因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而毁掉一项交易,从而符合民法所倡导的鼓励交易与效率原则。但如行为人无力承担履行责任,其仍要赔偿。而单一的赔偿责任,不仅会因此断送一项交易,且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余地,对相对人的保护与前种做法相比,显然力度不够。

从上述案件来看,农机加油站通过石油公司业务员李某与石油公司建立了长期业务关系,价格一直由李某传达,每次提油是由李某开具石油公司的发票,预付款收据也由石油公司加盖公章,农机加油站通过李某提取了部分石油。从双方建立业务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李某一直以石油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出现,根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来看,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农机加油站有理由相信李某代表石油公司。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李某的代理权终止的话,石油公司也没有向加油站履行通知义务,加油站根据正常业务习惯不可能知道李某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也就是说加油站在本案中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以,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石油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对加油站承担民事责任。

(1)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179页(2)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609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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