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新疆师范大学开除原告常坤的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经学院法学专业的一名学生,2006年10月18日下午没有请假而擅自离开学校。次日上午,原告以“身体不适”为由传真了一张请假条,委托同学转交经学院。经学院拒绝批准,规劝原告尽早返校。11月9日,被告致函要求原告于11月15日前返校,否则原告旷课时数将超过50学时,达到开除学籍标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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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诉称其在事出有因且已递交请假报告的情况下,被告开除其学籍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其学籍。
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擅自离校后虽然通过传真委托他人递交了请假报告,但原告没有履行正当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当,被告因此根据考勤制度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被告大学还认为,其开除原告时,在无法找到原告的情况下,将处理决定寄给了原告父亲并对外公示,因此,被告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判词精要
旷课无理 处罚合法
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学依据我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中规定: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先写好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通过班主任、系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持本校卫生科或医院证明。
就原告诉称的被告作出处分决定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处分决定前,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工作职能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受决定或公告起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相关规定,在多次无法联系原告的情况下与原告父亲联系,邮寄送达处分决定并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公示,因此,被告已全面履行了法定程序,法院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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