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时,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条款是作为单独章节出现的。此后在1999年的《公司法》修正中也未作改动。如果说1993年《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需要,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依据,而1999年国有企业正处于改制的重要时期,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作为单独章节而存在尚情有可原。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到今天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则显得格格不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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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国有独资公司何去何从?国有独资公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前,有关《公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期间各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这部分规定的争议颇为激烈,分歧很大:一种意见强烈地认为应该将现行《公司法》中单列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予以保留,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该删除。那么,国有独资公司该何去何从呢?
第一,《公司法》重视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未能公平地对待所有企业,给人以所有制歧视的感觉。
第二,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干预过多,未能充分体现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许多特殊对待,享有许多优惠。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债券,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发行债券。
首先,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除垄断行业外,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可替代地位已不复存在。市场准入的逐步开放,外资和民营企业大举进入更多领域,国有资本独占各个行业和领域并受到政府保护的局面已经消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重点应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关系面临新的挑战。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政府就必须改变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不同政策的做法,为各类型的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对国有独资公司特别照顾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公司法》“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所以,主张“保留”的意见尽管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但是国有企业改革并不是仅仅依靠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就能解决,况且这条途径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已经无法发挥其原有的作用。
但是,完全去掉单列的“国有独资公司”部分也不是可行之举,不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现行《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一种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国务院确定的生产
所以,激进地呼吁去掉单列的“国有独资公司”部分并不明智。那么,正值《公司法》修改之际,“国有独资公司”何去何从呢?笔者以为:
第一,《公司法》修改中对于“国有独资公司”部分不需要“一刀切”,只要将“两特”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保留即可,不必单独成为一节。如果可以的话,将其与之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合并成一节,同时淡化“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这也进一步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理念,不因所有制不同而差别对待。
第二,鉴于国有独资公司将来只限于“两特”企业,那么原本国有独资公司享有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特殊待遇应逐渐取消。国家可以通过集中国有资本投入这些行业,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正确有效地运行国有资本,发挥民间资本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限期对“两特”之外的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改制,使其成为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对此种企业,政府不再实行优惠或施以过多的控制,真正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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