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 刘成江 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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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摘 要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为了使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适用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有必要对有限合伙进行探讨,本文即从有限合伙的概述、有限合伙价值的分析、并且将有限合伙与其他组织比较及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五个方面对有限合伙进行了肤浅的分析。
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鼓励投资并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两种合伙企业形式的优势互补,有利于解决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以及保险金、社保基金投资中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当前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是相当必要的。
目 录
摘要
关键词
Abstract
(一)有限合伙起源
(二)有限合伙概念
(三)有限合伙特征
(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比较
(二)有限合伙与公司比较
(一)有限合伙的法律价值分析
(二)有限合伙的经济价值分析
(一)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具体立法内容的若干建议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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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这是早期的一种合伙关系。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但是在商业实践中我们知道合伙并不仅仅是普通合伙这一形式,还包括有限合伙。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成熟的今天,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以一席之地。因此,本文着重从有限合伙的概述、有限合伙价值的分析、有限合伙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比较以及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肤浅的分析。我国有必要将有限合伙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法律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而在于对既存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趋利避害,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有限合伙制度,但是事实上这种合伙制度早已在我国的商业形式中存在了,并且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所以我国法律不应将其拒之门外。
由于本人常识和所掌握的资料有限,注定本文的缺点和疏漏在所难免,在此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有限合伙起源
有限合伙产生于十一世纪,其最早被成为康曼达,康曼达是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它地方逐渐被使用。康曼达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在北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的那一边,康曼达可能在11世纪被作为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发展成为一种经营—通常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者西班牙之间的一种合伙协议。大约在15到16世纪,康曼达契约已发展成为一种定期和不定期的关系。持有大量资金的人向商业投资,并且仅以投资额为限对此商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他也不参加经营,而没有大量的资金去投资的人则作为该商业的管理者,从事经营,并以个人财产对经营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康曼达组织实际上是借贷与合作的交结。随着时间的推移,康曼达又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演变成为法国的两合公司。15世纪后有限合伙快速发展,并且逐渐由一种临时性的合同关系演变为一种稳定的融资组织,在当时,有限合伙已成为大量的、普遍的,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形式。 19世纪后,伴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尽管这一时期公司取代有限合伙成为主流的企业模式,有限合伙仍不失为一种重要的企业模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主要企业模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19世纪以后,各国才开始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
在现代,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有限合伙同普通合伙一样正体现多样化的形态,以适应人们建立商业时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使这一古老的商业形态焕发出新的生机。
(二)有限合伙概念
我们认为可以给有限合伙这样定义:有限合伙是由一个以上经营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不控制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人只对自己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组织。
(三) 有限合伙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2]。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 刘成江 王素杰
摘 要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为了使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适用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有必要对有限合伙进行探讨,本文即从有限合伙的概述、有限合伙价值的分析、并且将有限合伙与其他组织比较及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五个方面对有限合伙进行了肤浅的分析。
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鼓励投资并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两种合伙企业形式的优势互补,有利于解决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以及保险金、社保基金投资中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当前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是相当必要的。
目 录
摘要
关键词
Abstract
(一)有限合伙起源
(二)有限合伙概念
(三)有限合伙特征
(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比较
(二)有限合伙与公司比较
(一)有限合伙的法律价值分析
(二)有限合伙的经济价值分析
(一)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具体立法内容的若干建议
结束语
致谢
序 言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这是早期的一种合伙关系。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但是在商业实践中我们知道合伙并不仅仅是普通合伙这一形式,还包括有限合伙。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成熟的今天,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以一席之地。因此,本文着重从有限合伙的概述、有限合伙价值的分析、有限合伙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比较以及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肤浅的分析。我国有必要将有限合伙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法律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而在于对既存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实现趋利避害,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有限合伙制度,但是事实上这种合伙制度早已在我国的商业形式中存在了,并且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所以我国法律不应将其拒之门外。
由于本人常识和所掌握的资料有限,注定本文的缺点和疏漏在所难免,在此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有限合伙起源
有限合伙产生于十一世纪,其最早被成为康曼达,康曼达是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它地方逐渐被使用。康曼达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在北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的那一边,康曼达可能在11世纪被作为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发展成为一种经营—通常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者西班牙之间的一种合伙协议。大约在15到16世纪,康曼达契约已发展成为一种定期和不定期的关系。持有大量资金的人向商业投资,并且仅以投资额为限对此商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他也不参加经营,而没有大量的资金去投资的人则作为该商业的管理者,从事经营,并以个人财产对经营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康曼达组织实际上是借贷与合作的交结。随着时间的推移,康曼达又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演变成为法国的两合公司。15世纪后有限合伙快速发展,并且逐渐由一种临时性的合同关系演变为一种稳定的融资组织,在当时,有限合伙已成为大量的、普遍的,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形式。 19世纪后,伴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尽管这一时期公司取代有限合伙成为主流的企业模式,有限合伙仍不失为一种重要的企业模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主要企业模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19世纪以后,各国才开始将其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
在现代,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有限合伙同普通合伙一样正体现多样化的形态,以适应人们建立商业时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使这一古老的商业形态焕发出新的生机。
(二)有限合伙概念
我们认为可以给有限合伙这样定义:有限合伙是由一个以上经营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不控制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人只对自己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组织。
(三) 有限合伙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2]。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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