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开饭店起纠纷签订退伙协议,一方当事人姬某为了履行支付给另一当事人宋某余下的退伙金100万元的约定,在找不到宋某的情况下,将钱送到公证处提存,受领人为宋某,可是过后,他又向公证处下达了停止支付的通知。宋某收不到钱后,以姬某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宋某又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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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饭店起纠纷签订退伙协议 索要退伙金遭遇公证怪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合伙开饭店起纠纷
事实上,这桩大舅子与妹夫之间引起的诉讼,原因并不复杂。据宋某介绍,1998年,他与妹妹宋向真和妹夫姬某在牡丹江市合伙开饭店,当时他们口头约定,由姬某负责后灶、前台,他负责人员管理和处理工商等一切对外事务。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协议,后来随着饭店的经营规模扩大,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2003年4月17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然而从签订协议后,双方因经营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无奈,在2003年5月23日,宋某撤出了饭店的经营。5月25日,宋某的父亲受双方委托起草了一个退伙协议,在退伙协议中规定:姬某在一个月之内两次付给宋某全部退伙金150万元,第一次50万元在2003年5月25日前付清,第二次100万元在2003年6月25日前付清。如果姬某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付清150万元,视为违约,将自动放弃饭店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宋某在期限内收到全额退伙金后,不得再参与饭店的经营管理,不再享有饭店的任何权利,如违约,退回全部退伙金。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引起双方争议的饭店,正在经营的宋某的妹妹宋向真证实了确实和其哥哥宋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和退伙协议。
宋某说,在签订退伙协议的当天,他收到了姬某支付的第一笔退伙金45万元,还差5万元。眼见得第二笔100万元退伙金支付的日期临近,却不见姬某履行,后来听说姬某已经在2003年的6月11日将此款送到牡丹江市公证处提存了。
据宋向真向记者介绍,她的丈夫姬某确实将100万元退伙金送到公证处提存了,那么,为什么不当面交给宋某,而非要将此款送到公证处提存呢?宋向真说,当他们按照退伙协议支付了第一笔45万元之后,还差5万元,于当日晚间用营业款凑够交给了她母亲,让她母亲转交宋某。可是当她和丈夫姬某6月初4次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准备交付给宋某了结此事时,却发现怎么也找不到哥哥宋某了,问宋某的爱人,她爱人说他也找不到宋某。“实际这是我哥哥宋某故意躲着不见我们,不接收剩下的100万,恶意想造成我们违约,因为按照退伙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宋某不能收到全额退伙金,就是我们违约,我们就得交出饭店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由宋某接管饭店。所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6月23日我们到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宋向真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些当事人或者无意或者故意导致对方履行自身的义务发生困难,导致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完毕。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采用提存公证来解决。办理提存公证后,从法律上就视为履行完毕。
然而,宋某否认了故意躲着不见的说法,他说,自己一直在家,是他们根本没有联系他,而且他母亲也没有将5万元转交给他。“实际上他们就是想不给这100万元,以后姬某出具给公证处停止支付的通知书就证明了这一点。”
“我认为,公证处办理的提存公证手续有违反公证程序的嫌疑,在我没有到场、没有打收条、未经核实、仅凭姬某单方叙述的情况下,将前期付给我的45万元写成已付50万元的事实写进了公证书内。”宋某说。
据宋某介绍,2003年6月24日,牡丹江市公证处向他下达了提存通知书,让他到公证处及时领取100万元提存款。6月25日,他来到牡丹江市公证处,发现办理提存公证手续的公证处综合一处主任林丹办理的公证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债务人姬某于2003年5月25日以前已经支付给债权人宋某50万元。于是他当时向林丹提出了异议,自己只收了45万元,为什么写成已收50万元?林丹说,她是按照退伙协议中的数字写的,并且宋某的母亲也证实了。他对这个解释不满意,于是他要求删除与事实不符的“已付50万元”的内容,被林丹拒绝。
据宋某介绍,他的母亲后来来到公证处,说这笔钱确实在她那里,因为找不到他,所以一直保管。
宋某说,6月26日,当他再一次来到公证处要求删除这个内容并提取100万元的时候,林丹告诉他,姬某已经在当天向公证处出具了停止支付100万元提存款的通知书,因此不能支付。在以后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他于2003年7月3日,以姬某恶意使他无法提取退伙金、违反约定为由,将其起诉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姬某为何要向公证处出具停止支付的通知书呢?据姬某的妻子宋向真说,按照约定,宋某应当在2003年6月25日之前提取100万的提存款,可他没有提取,已经违约,所以向公证处出具了这个通知。
4宋某一审输官司
宋某向记者介绍,对此事,他也查询了相关的法规,根据规定,提存的钱物受领人在20年之内领取有效,超过20年,公证处可视为无主处理,上缴国库。“姬某将退伙款提存,受领人是我,已经完成了他协议中的规定,他没有违约,至于什么时候我去提取是我的事情。而且按照姬某的说法,他是在找不到我的情况下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可是公证处2003年6月24日才向我下达提存通知单,姬某却让我在6月25日之前取走提存款,否则违约。再者,法院认定我借故不提取,可是目前的情况是因为姬某向公证处出具了停止支付通知书,我根本取不走提存款,这本身就自相矛盾。如果我取走了,何必打官司呢?”
接到判决书后不久,宋某上诉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8月17日,记者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一位相关领导对记者说,上级法院已经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现此案正在审理中,没法发表意见。
5公证内容确有不妥
当问及将50万元只凭单方叙述写进公证书里违不违反程序时,李明春主任承认,“只是听姬某的单方叙述。确实有点不妥。”
19日,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哈市公证处一位相关人士,这位人士说,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把不属于提存公证的内容写进公证书,确实不妥当,而且容易引发纠纷。至于公证处仅凭申请人出具的停止付款通知书就停止受领人领取提存款,如果从公证处的角度出发,为避免损失是可以的,但是申请人也要理由充分,这一点,公证处应该调查,找双方当事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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