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因经营理念不合,建湖一男子不理公司事务3年,却仍然因公司后生债务被诉至法庭。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该男子与其合伙人一并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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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应走程序 否则仍要担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6年8月,张某、李某和王某一起从某公司辞职,合伙创办了某建材公司。直至2012年4月,受经济环境影响,公司经营走向下坡。张某因和李某、王某经营理念不合,与两人产生分歧矛盾,遂愤而离开公司,3年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状况也不问不理,自认为如此就算退伙了。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单方面离开公司,却未办理退伙手续,并不能算作退伙。作为合伙人,张某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是说明,正如合伙一样,退伙也有退伙的程序。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实际是放弃了自己合伙人的权利,但放弃权利不代表可以不履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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