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他们之间合伙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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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他们之间合伙关系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合伙经营服装干洗店的协议。协议规定,张某负责全产设备和技术投资,王某及其在家待业的女儿王一负责经营管理,盈利由张、王两家对半分成。同年5月,张某出资送王一去某市学习服装干洗技术,王一学习期间的一切学杂费用、生活费用皆由张某提供。在王一学习期间,张某购买了服装干洗需要的一切设备,共投资二千元,张某又以每月80元租金租赁了二间临街房,由王某修缮后作为营业用房,房屋修缮费由张某支付。8月中旬,王一学习结束,以待业青年名义正式申请领取了个体服装干洗店营业执照。9月1日,干洗店试开业。年底,张某发出王某一家不按协议约定建立正规账目,不及时结账分成,便要求自己到店开票收活,王某一家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第二年2月,张某带人强行拉走部分设备,取走现金七百元,要求结清账目,赔偿损失。而王某则以服装干洗店系自己一家劳动经营,钱只是借张某的为由,拒绝分成和赔偿损失。请问律师,他们之间的利润应该怎样分成?张某、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吗?
分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是弄清王某与张某的关系,是合伙经营还是借贷关系。《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但未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是否象王某所说不能当作合伙?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定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本案王某、张某开洗衣店正是这种情形,服装干洗店虽是以王一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但根据张某与王某的约定,张某与王某的关系是合伙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性质,属于合伙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