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选择与他人合伙从事经营,经常哭闹会出现解除合伙关系的情况,那么你知道如何解除合伙人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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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合伙人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个人合伙协议可以自行约定出现某情形的时候拥有解除的权利。
(二)满足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可以要求解除。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合伙各方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该合伙协议。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主要包括合伙成本承担和利润分配方案,这是事务所经营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合伙人在制定分配机制时,必须要注意处理好稳定与发展、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只有把经济基础问题解决好,合理维护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谈得上有效解决事务所的其他管理问题。
(一)成本承担问题
关于律师事务所成本承担的方式,一般分为“各自承担”和“统一开支”两种方案,两种方案分别存在着优势与不足:
各自承担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各种成本由合伙人按照人均或者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或者按照资源占用情况来分摊。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合伙人之间做到了成本划分清晰,在创业的初始阶段,事务所的规模较容易扩大。但此做法有很明显的弊端,即合伙人之间因为把账算得太清楚,所以难以形成共同发展的合力。而且这种成本方案会加大收入差异较大的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个人收入较低的合伙人必然倾向于削减事务所的场地、管理、培训等各方面的成本;而个人收入较高的合伙人则倾向于增加投入,特别是长期投入、远期投入。这种矛盾将会长期存在,逐渐加深了合伙人之间的摩擦和隔阂,使之无法形成一个共同发展的事业基础,形成名为合伙、实为单干的局面。
统一开支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成本由事务所收入统一开销。这种方案有一定的弊端:即对于高收入合伙人而言,在成本承担方面必然要多。如果在相应的利润分配方案方面不能很好的给予考虑,容易造成对高收入合伙人的失衡。同时如果不对合伙人设定合理的创收任务考核制度,也容易造成“大锅饭”的现象。
但是这种方案的好处非常明显:由于整个律师事务所有统一的成本承担机制,如果再辅助以个人创收任务考核制度和公平的利润分配方案,就可以形成一个紧密结合的事务所经济体制,使整个事务所能够实行类公司化的运作。专业分工、团队合作、法律服务流程规范化等各种紧密合作的运作模式,可以得到有效的运行。同时,由于成本统一开支,事务所的资源得以统一运用到共同发展的事务上,诸如投资新场地、执行市场营销计划、加大培训投入等方面,与各合伙人分散投资相比,这种方式必然由于规模效应而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两种方案比较而言,各自承担方案能够实现合伙人短时期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适宜在合伙人个人能力较弱、急需进行个人资本原始积累和事务所处于创立阶段的时候采用。当合伙人的能力和资金积累到一定阶段,事务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的时候,就必然要求进行资源整合和共同发展,此时不能再实行各种形式的费用分摊制度,而应改用成本统一开支方案,把合伙人的收入与律所的效益挂钩。合伙人之间只有共同参与、共同分享,才会有紧密联系的纽带、才会有稳定长期的发展。
(二)利润分配问题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难题是如何设置一个公平、合理的“切蛋糕原则”--即分配制度。关于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法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形式:
全额提成制:即在实行成本各自承担的基础上,事务所不留存任何共同利润,合伙人收入由各合伙人在扣除税费后各自全额提取;
提成+基金制:为了降低上一方案所造成的严重个人化弊端,可在各合伙人个人收入当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专项基金,作为事务所的积累和专项支出,剩余部分以提成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提成+评定制:在事务所成本统一开支的基础上,允许合伙人个人按照个人创收金额,在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市场开拓费;并且在分配剩余部分利润时,通过评定各合伙人的资历和收入贡献等因素,计算相应点数后再算出相应的金额;
绩效评定制:即在事务所成本统一开支的基础上,事务所全部利润按照事务所对合伙人个人工作量、工作效果的评定结果进行分配。
事实上,具体利润分配可以因所而言,全在于各合伙人的沟通和协商结果。但是,任何的利润分配方案都应当在结合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效益体的基础上体现以下几个要点:
1. 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合伙人的创收是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也应当成为计算个人收入的主要依据;
2. 兼顾合伙人历史贡献和当年贡献(包括收入贡献和其他贡献等):虽然事务所是人合组织,但合伙人的历史贡献奠定了事务所初期的基础,当年贡献促进了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3. 考虑参与经营管理等因素:合伙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者,投入的经营管理时间和精力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事务所的发展的,因此在利润分配中应当获得体现。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具体而言: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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