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投资报》记者:9月9日,S*ST长岭公布重组方案,打算先完成公司重组,再进行股改。其中,重组方案提出中小股东也让渡10%的股份偿债促进重组,是否有既往案例?这样让中小流通股东也让渡10%的股份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是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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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进行破产重整,而破产重整是可以提出各种方案的,可以包括让所有股东让渡10%的股份偿债促进重组,这中间也包括中小股东,对此,是与法相合的。同类做法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很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应该说,S*ST长岭发展到今天的局面,责任肯定不在中小股份,但主导破产重整的一方从本质也为自身考虑,会多一点为自己谋划,让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其他方多付出利益,这也无可非议,因此,完全由非流通股东让渡股份来偿债、采用其它重组方案、由重组方承接债务或者政府救济将债务消除,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却碰不到。流通股东本身已经承受损失,不要让他们让渡股份或买单,应该说合理但不会有人愿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我对此难以猜测臆断。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进入破产重组后,股改承诺已是过去式,不重要了,我相信重组方或者大股东不会为了有意规避股改承诺,而故意破产重组的,而且,也不能要求重组方或者大股东做出承诺来回报中小流通股东让渡股份,这不是法律义务而仅是社会责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过去,也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经营不善导致企业资不抵债走上破产重整之路的,只要正常的经营不善,中小投资者无法起诉公司高管,大股东是只是有资本管理责任而无其他。只有在公司董事会违反忠实义务等时,才可以起诉,而现在不行。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理智地说,投资者是应当选择同意让渡方案的,让公司重组成功后才有机会,当然,有人不同意,亦可行使否决权。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国有股伤份的处理应当按规定处理,如有规定而不遵守,谓之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