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破产重整程序主要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种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那么破产重整如何启动?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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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如何启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发动,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即属此类。
2、担保物权受限。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如果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的,想要破产重整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1、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2、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三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3、表决通过,十日内企业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4、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两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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