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企业破产是要开债权人会议的,一般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很多人不知道开几次债权人会议,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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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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