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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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案例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
(2) 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
(3) 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4) 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
解题思路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章第13-16条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应予重视。本题考查的重心也正在于此。本题之设计思路仍属找错,对此类题应细致认真。 法理详解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违法的。
(2) 、(5)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特征,应注意复习其程序规定。通过本题作答,考生应对破产程序有一个基本的印象: 国有企业申请宣告破产,应首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并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整顿如期完成,破产程序终止,整顿不成功,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进行清理,按破产清偿顺序对有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结束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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