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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原债务如何承担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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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相伴 浏览量:22023-02-23 16: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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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果公司经营不当或者是其他外来因素导致公司破产的话,我们可以进行相关的破产程序或者是被其他公司收购进行重组,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来的债务我们具体该如何进行承担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企业破产重组,原债务如何承担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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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企业破产重组,原债务如何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企业破产重组,原债务如何承担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为分公司跟总公司的关系密切,所以在总公司不能承担债务的时候,分公司也要为其清偿债务。在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的资格的时候,总公司的企业法人也应该为分公司承担相应的债务。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总体上就是这样的,总公司和分公司都不是一个毫无联系的个体,它们互相为彼此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破产重组一般要多久时间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我国法律对破产重组需要多长时间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但是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破产重组的时间。

我国《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也规定了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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