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经营不当或者发生经济纠纷造成破产,我们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清算程序处理,那么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相关的办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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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是: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小组将清算报告递交至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中仅仅规定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而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请没有规定。针对这个局限,《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将“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作为公司股东提出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既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同时也平衡了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