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企业如果要收购一个即将破产的企业,是需要与对方的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是可以签订购买协议来进行后续的处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收购破产企业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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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破产企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与破产管理人接洽商讨收购事宜;
(2)双方达成收购合意,签订收购协议;
(3)协助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止程序。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