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破产程序是需要公司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依据依法成立清算组,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划分以及评估,对于员工也要进行经济补偿,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不属于破产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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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破产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主要有: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实际情况,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后,由破产财产偿还相关的债务,清算后,公司就依法注销,不需要再承担任何偿还债务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