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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破产债权该如何保护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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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颗少女心耶 浏览量:22023-02-23 18: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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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去进行破产申请的时候,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需要对破产流程以及相关的程序去进行了解的,那么保证人的破产债权该如何保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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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保证人的破产债权该如何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保证人的破产债权该如何保护

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0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在借款保证关系中,当主债务人破产时,有关以主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应当中止审理。这在实践中并无疑义。但当保证人破产时,应否中止审理则存在争议。对此,《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第4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那么,在此情形,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呢?鉴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尚未经过生效判决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如果在诉讼终结前破产分配已经开始的,对于债权人可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以预留,待债权确定后分配给债9权人。如果事后相关诉讼认定保证债权不能成立的,可再将预留部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

1、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主债务、已经到期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若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则应按照《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的债权确认程序对债权进行确认。保证债权一经确认,便成为确定的债权,可以参加破产分配。如果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仍未到期的,人民法院应对债权人可能在破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预留。

2、《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第2款规定:“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3、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应当说,新法对提存、预留的规定更加全面和具体化,权利请求期间的规定可谓宽严相济,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人破产还要诉讼吗

保证人破产的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有影响的,但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提前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所以是不能提起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三、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人有什么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在保证合同订立之后,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不以其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为前提。

保证人的破产案件为法院受理后,债务已到期时,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其追偿。对未能从保证人处受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如仍不能从债务人处得到偿还,则要自行承担选择交易对象和保证人不当的风险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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