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集中在《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合同的主体、质量监督、提交备案的时间、未备案的行政处罚办法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合同生效与无效条件、权利与义务、备案与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冻结的关系等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加上我国商标使用许可法律实践不多,致使当事人在实施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及许可纠纷的法律解决、许可行为的行政监管上造成一定难度。认真剖析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及其行政管理、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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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与实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前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或成立的有关问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主体资格不具备而影响合同效力和成立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已过,而没有续展的,许可人(原注册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商标已转让,许可人(原注册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
(4)商标未注册,或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5)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商标注册证所核定的范围;
(6)商标注册人(许可人)名义或其他注册事项已变更而未办理商标变更事宜。
2.未约定许可使用费金额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成立”(见《知识产权诉讼》第595页)。
3.未备案的合同效力问题。现行《商标法》虽然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强制备案,但未规定未备案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备案不是商标使用许可成立的条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日常商标行政监管及司法审判中,应正确处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强制备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二)影响合同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审核、管理过程中发现,近一半的国内备案企业不重视合同的签订,条约的制定粗、浅,漏洞百出。主要表现:
2.对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未作约定,不利于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的商标使用监督。
3.不重视纠纷的解决。在纠纷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上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清,造成履行中发生纠纷时,难以分清责任,或无力诉讼。
4.不重视对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绝大多数的许可人都未约定被许可人对维护商标信誉,以及防止和发现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二、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专用权冻结、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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