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销售人员掌握着非常重要的客户信息。因此,公司规定凡是销售人员向公司提出辞职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对于这些员工将另行安排行政工作。目前,一位高级销售主管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其担任行政总务,依据这一岗位的工作强度和公司其他相类似岗位的工资定位,该员工的月收入将比原来降低三成。该名员工对于公司的决定不能接受。想请教贵刊,我司这样的做法是否与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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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采取这样的脱密措施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其一,员工不能接受公司要求其履行提前六个月的辞职通知义务;
其二,员工不能接受公司对于新岗位的安排;
其三,员工不接受公司降低其工资的决定。
要解决员工的争议,我们首先须回顾法律对于脱密期问题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从条文分析,法律一方面确定了用人单位设定脱密期以及在脱密期间采取相应脱密措施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法律也限定了用人单位行使权利的条件和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从权利还是义务的角度,法律只是为劳动关系双方搭建了一个基本框架,企业和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具体明确相应的措施。
因而,如果贵公司与员工就此脱密期的设置有过协议约定,那么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条文的强制性规范,协议将是完全有效的,目前的争议也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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