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一年多的诉讼纠纷,备受社会关注的“红崖天书”案近日在济南中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红崖天书》的作者林国恩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维持山东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的林国恩构成侵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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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教授破译“天书”
经过仔细研究,刘乐一提出了自己的论点———“红崖天书”是明前叶建文帝偕随员遁踪云贵时所颁“告示”。
1996年11月,刘乐一与李业成合著《“红崖天书”考释》论文,发表在《寻根》1996年第6期上,1997年3月被国家核心期刊《新华文摘》全文刊登,论文的发表一度在国内外引发轰动。
《红崖天书》被诉剽窃
林国恩多年来对“天书”亦有研究,搜集了大量历史资料,并到现场进行了考证。他获知贵州省安顺地区行署悬赏100万元对“天书”进行破译后,于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5月14日多次向贵州省安顺地区行署有关部门申报其破译成果。1997年1月13日,林国恩向上海市版权处申请登记了《试(破)译红崖天书》一文。2006年3月,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林国恩编著的《红崖天书》一书。
对于刘乐一和李业成的起诉,林国恩辩称,刘乐一与李业成没有享有著作权的摹本,原被告对“红崖天书”的文字及图形的解释是不同的,他没有剽窃、抄袭原告所说的摹本和释文。
一审法院认定,林国恩作为多年研究“天书”的人士,了解各种摹本及根据摹本绘制的“双钩图”,了解刘乐一、李业成对天书的破译释文。林国恩在编著的《红崖天书》时,使用原告绘制的“双钩图”和释文却不注明出处,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应属于剽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酌定赔偿原告2万元。林国恩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
使用“双钩图”构成侵权
在此案二审时,法院确定林国恩在其《红崖天书》中使用的“双钩图”与刘乐一、李业成主张权利的“双钩图”除去掉了“虎”字外,其余均相同。
济南中院认定,刘乐一、李业成的《“红崖天书”考释》一文所附“双钩图”与瞿鸿锡摹本相比,字符残缺部分得到了补充,笔画的布局、长短、粗细、圆润等方面有明显变化,整体更具有文字性、形象性,对天书破译具有重要作用。而这些不同体现了双钩者研究中的联想、辨别、构思等智力劳动,因此,该“双钩图”具有独创性,刘乐一作为该双钩图的作者系该图的著作权人。
法院认定,林国恩在《红崖天书》中对刘乐一的“双钩图”进行多次整体和拆分使用,引用刘乐一、李业成《“红崖天书”考释》释文,均未注明所引用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侵犯了刘乐一、李业成对“双钩图”和《“红崖天书”考释》文章的著作权。法院认为林国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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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崖天书
在贵州关索岭晒甲山的一块赤色石壁上,数百年来,一些奇怪的文字符号引起了中外学者的极大兴趣。这些文字书体非篆非隶,似古籀又似钟鼎,有人说是古彝文,又有人说是外星人所书,争论不休,多年来无人能识。1995年3月,贵州省安顺地区行署提出“悬赏百万破译天书”被新闻界报道后,掀起了“红崖天书”热。(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