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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侵销立案调查裁决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即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反倾销申请。这里的申请人是指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产量不低于全国总产量的25%,条件是没有反对者,如有反对者,另外必须有其产量大于反对者产量的生产者表示支持。这是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WTO关于申请人的规定。
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的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如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出现。
申请人经过收集资料,能基本得出国外产品在中国境内可能以低于其在出口国本国正常价值时,就可委托律师做出反倾销的书面申请书,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请求立案。委托律师来完成这项工作,是因为申请书的制作需要较高的法律技术和经济技术要求。大致来说,申请书主要包括证明倾销和损害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截然分开的,他们在逻辑上相互关联,在行文上紧密衔接。
1、确定相似产品。申请人需要列明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并且对产品性能、特征、工艺过程、用途进行描述,初步证明国内提出申请产业的产品与被控产品为相同或相似产品。
2、定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申请人统计出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并获取和推算其在出口国国内的销价及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一般不低于2%,才构成立案的标准。若连倾销都不构成,即便损害再大,申诉也无法成立。即,法律上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为倾销。申请人了解到的出口价格及原产地、出口国国内的销价还需做一些费用的扣除,以使这两个价格可在出厂价环节上相比较,其差额变为倾销额。
3、证明损害。损害情况的阐述,重点应放在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前一年时间段中,并用前三年的数据作参照。关于如何才能体现申请人因倾销所受到的损害,目前的实践中通常使用以下几个经济指标:
(2)产量。
(3)销量。这两项指标意在证明在生产能力一定或增长的情况下它们却在下降或增长不大,倾销对国内产业的产销具有压制作用。
(4)进口产品及国内相似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及变化情况。市场份额是指企业的销量除以表观消费量所得的比例。表观消费量等于国内企业内销量加进口总量(其中转口贸易数量很小,可忽略不计)。国外产品市场份额逐渐增大,国内相似产品市场份额日益缩小,说明倾销产品正日益侵占国内产业市场。
(5)利润额。该项数值应为纯利润,即毛利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后的净值。这是表征企业盈亏与否的最有利的证据。
(6)利润率。该指标表明企业盈利能力。有时在国内产品因成本提高而价格有所上涨时,利润率却在下降,说明此种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在下降。
(7)价格。价格是很表观地体现一个企业销售情况的尺度,常为加权值,以便更全面、贴切地反映一段时间内产品的销售水平。国内产品价格受倾销产品压制不能达到合理水平,证明倾销对国内产品价格具有压制作用。
(8)此外,还有开工率、库存、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指标,列举这些指标以求全面反映申请人的损害情况。
(9)排除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如此境况的原因。比如:管理不善、出口增加等等,用排除法来论证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的两反条例与WTO及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证明倾销是损害的惟一原因,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
外经贸部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倾销部分是否构成,以及倾销幅度是否足以构成立案,即我们所说的不低于2%。而经贸委则负责审查损害部分的成立与否。最后是否立案,由外经贸部与经贸委达成共识,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等利害关系方。
反倾销调查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初裁不存在倾销、损害;终裁不存在倾销、损害;以及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可终止反倾销调查,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
价格承诺可以发生在反倾销立案后至终裁前的任何时间里。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可以提出价格承诺,与申请人及政府进行协商,以高于倾销幅度的价格销售其被控产品,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达成价格承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并予公告。如果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不履行承诺或者撤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如果初裁为否定性结论的,即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反倾销调查即告终止。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都应当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适应。其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外经贸部公布,海关执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
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通有特殊情形,可延长至9个月。初裁之后,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还可能有听证程序,实际上,整个反倾销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听证的申请。对应诉方来说,听证会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可以在主管当局面前陈述事实和理由,抗辩申诉人的指控。对申请方来说也是一样的,它可以把握这次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
遇有下列两种情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
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5年,这是全世界的普遍做法。在欧盟被称为“日落条款”。在这5年的时间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做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告。这是终裁后的复审程序。
按照WTO协议的规定,调查机关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充分证明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损害;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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