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 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17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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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根据《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蔬菜、水果、茶树、桑树、栽培药材、水生植物、草本香料、麻类、糖料以及其他观赏植物等园艺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珍贵花卉、干果、野生药材、木本香料、竹类、观赏树木等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由省科学技术、省农业、省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第四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新品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销售其繁殖材料不得超过1年。